疑犯須自證無辜違憲<br>終院稱不會掀上訴潮

疑犯須自證無辜違憲
終院稱不會掀上訴潮

【本報訊】港府為打遏販毒勾當,要求疑犯自證無辜,被上訴庭裁定違憲,鑑於《人權法》生效來已有10萬宗同類個案,港府擔心引發上訴潮,一方面向終審法院上訴,另一方面要求終院將判決效力局限,避免有太長的追溯期,但終院指港府過慮,駁回上訴,亦拒絕申請。

不受理逾期個案

終審庭首席法官李國能認為,法庭雖重新解釋法例,但過了限期的上訴,除非極不尋常,否則不會受理,加上認罪的毒販必不獲准逾期上訴,故判決影響遠低於控方所指。律政司資料顯示,自《人權法》91年6月生效至去年9月止,可能受判決影響的案件共100,088宗,其中87,907宗為藏毒案,餘下12,181宗為販毒案。有執業大律師認為,控方日後要令被告入罪變得困難,但判決符合《人權法》,是好的發展。事緣上訴人洪[!FEA3]華及淺野篤於02及03年因販毒被捕,審訊時二人聲稱以為內藏錄影帶及合法藥物,但不為陪審團接納,判入獄15及20年。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7條,疑犯有必要說服法庭,他知道容器所盛是毒品的可能性少於50%,否則便會入罪,因逆轉舉證責任,違反《人權法》無罪推定原則,上訴庭裁定違憲。案件編號:FACC4/05&FACC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