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平日在街上、酒樓和食肆門外看到的報檔,都必須持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發出的固定攤位小販牌照才可經營,惟有市民發現某些報檔「魚目混珠」,違規經營,不但造成阻塞,亦對依法繳付牌照費的持牌小販不公平。
署名「香港市民」的讀者投訴指,英皇道878號及907號門外均有無牌報販違規經營,情況持續多時,他曾多次向食環署投訴,但仍不見採取取締行動,只是「間唔中」票控,間接助長此類無牌經營活動。
食環署覆函稱,英皇道878號地舖的報紙攤檔位於私人物業範圍內,故不需持有該署簽發的固定攤位(報紙)小販牌照;至於英皇道907號一間酒家門前的報紙檔,則屬無牌經營,該署自從一月至今,已向該名無牌小販提出八次檢控。
街上報販需領牌照
覆函續指,街上報販需要持有該署簽發的固定攤位(報紙)小販牌照,但由1970年起,當局在一般情況下已不再簽發新的小販牌照。牌照持有人在進行販賣活動時,需遵守有關牌照條件和《小販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目前,固定攤位(報紙)的牌照每年收費為4,060元(市區)及3,458元(新界)。
至於牌照繼承問題,若持牌人死亡,或牌照因其他理由而被註銷,當局或會簽發新小販牌照給符合「直系親屬」定義的申請人(即持牌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但他們必須符合其他既定的條件。
檔案編號:080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