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足協《球員轉會及身份條例》附例第一章,球會必須讓球員出席國際賽日程列明的國家隊比賽;球員必須在比賽前48小時歸隊(熱身賽),外圍賽舉行前4天歸隊(包括比賽當天),若跨洲作賽更需5天前歸隊。 第二章則寫明,足總在比賽舉行前15天去信球員及屬會,球會必須在6天內確定放球員歸隊決定。若該球員缺席國家隊期間為球會上陣,其比賽將被判輸波,而所得分數亦將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