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指出,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僱傭條例》並沒有規定僱傭雙方必須簽定書面僱傭合約,然而為了避免不必要爭議,勞工處鼓勵僱主及僱員雙方將薪酬及福利等僱傭條件,以書面合約列明。無論有沒有書面合約,僱主須依據與僱員訂立的協議支付薪酬,法例亦規定合約或協議的條款,必須符合《僱傭條例》規定,否則即屬無效。
就劉小姐個案,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南九龍)辦事處已安排在短期內召開調解會議,調解主任會接見勞資雙方,協助雙方解決糾紛;若仍未能解决,調解主任會將個案轉介予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裁決,如遇有違反《僱傭條例》個案,在證據充份情況下,勞工處會考慮對違法僱主作出檢控。勞工處查詢電話:2717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