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根據下列情況扣薪(只列部份),例如: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物、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元為限。此外,在此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能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僱主供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書面同意。 資料提供: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