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發言人回應時指出,作為雙邊代理,代理甲不應在未得到其一方客戶同意前,向另一方客戶取得「額外佣金」,否則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與此同時,假若代理未經其僱主同意,私下要求客戶提供額外佣金、「獎金」或「茶錢」,該代理亦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19(2)(d)條,任何人士若被定罪,而該項定罪屬於舞弊或不誠實行為,有關人士有可能被地監局視為無資格繼續持有地產代理或營業員資格。
至於佣金數目,地監局發言人表示,現行法例包括《地產代理條例》,並沒有就代理收取的佣金金額、比率有任何規定。因此,個別代理可自行與消費者商議佣金的金額或比率。
任何改動須雙方同意
不過,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6條,代理接受業主委託出售住宅物業時,應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地產代理協議」詳細訂明委託內容、委任期、代理職責,亦訂明雙方所同意的佣金數額或比率,以及支付時限等。因此,業主與代理就佣金金額若有任何協議,應清楚寫在地產代理協議內。
發言人又指出,地產代理協議和臨時買賣合約均為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假若兩份文件內有關佣金的條款不一,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45條,代理只可按地產代理協議內訂明的佣金比率或金額,向客戶作出追討。
地監局同時呼籲消費者,在簽署地產代理協議前,應與代理商議好佣金的比率或金額,並將雙方同意的金額或比率列明在協議上。假若代理隨後要求更改,而業主或準買家不同意,應清楚向代理提出不接受有關安排。根據合約法,合約的任何一方不能單方面更改合約的任何重要條款。故此,除非業主或準買家同意更改,否則原有的佣金金額或比率應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