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條例》於04年7月9日生效,代表實施逾20年的租務管制正式撤銷,凡於新例生效後簽訂的租約,如已訂明租期,業主到期日便可收樓,如果無定租期,只有收樓通知期,則業主只需提早一個月通知,便可要求租客搬出。而舊有租約亦只需在租約期滿後,給予12個月的終止租約通知期,到期便可收樓。
過往的租務管制給予租客過大的權利,如租約到期時,只要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便可繼續租住,業主要收樓,只能以自住、重建或租客欠租等理由,通知期長達1年。新例下,業主有絕對權力在租約期滿後收樓,又或隨意加租,以往的租霸將不復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