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護老院大王」之稱的劍橋護老院創辦人陸艾齡,多年前在大埔林村發展丁屋,與三買家達成協議,但遭買家指違約,沒有如期完工,早前興訟高等法院,向陸追討共逾170萬元定金,惟高院裁定,陸除須向其中一買家退還25萬元定金外,其餘反索償勝訴,可殺定及獲償物業差價逾140萬元。
首案兩原告傅啟華及張櫻藍,另兩案原告為譚基興及張慧琼(皆譯音),他們指稱,分別於92至97年間,與陸簽訂買賣合約,購買陸在大埔林村發展的丁屋,各按協議支付定金。然而,各原告於01年時發現地皮未有進行任何工程,認為陸違約。
法官在判詞指出,陸除向其中一名買家講明完工交屋日子外,其餘均沒有訂明,亦相信陸有心履行合約,興建丁屋,只是未獲政府批文,故裁定陸沒有違約。
案件編號:HCA3074/01、904、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