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高等法院案件,訴訟雙方只能聘用大律師(Barrister)上庭辯論,香港律師會指出,這種制度往往令當事人多用一倍或以上的訟費,而可以選擇的代表也較少,不符公眾利益,建議資深的律師可在高院為出庭代訟人。
由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國能率領的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今年六月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讓事務律師(Solicitor)加入訟辯行列,以增加出庭代訟人的人數。諮詢期本月底屆滿,香港律師會昨日發表回應,認為如沒有硬性規定在高院審理的案件必須聘用大律師,訴訟費用可相應減低。
律師會會長羅志力表示,若事務律師獲得出庭發言權,該會將設立審核機制。初步建議,事務律師須具備最少五年執業資歷,並有在其他法院出庭發言的經驗,才有資格取得高院出庭發言權。律師會副秘書長何志強並指出,目前全港事務律師人數超過5,600人,其中約三成具有建議中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