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縱橫:證券業的病可治癒嗎?

投資縱橫:證券業的病可治癒嗎?

香港證券業接連發生「挪用客戶資金」事件,有人認為這些都是個別事件,與整體的證券業無關;有人認為投資者應謹慎選擇經紀,只與「可靠」的經紀或到銀行開戶,最好是在結算公司開立個人戶口;亦有人認為這是監管當局失職所致。站在不同的立場,採取不同的角度,你可以有不同的結論,由此而作出不同的建議,但真正要解決問題,必先全面了解「病在哪裏」,而非急於「用藥」。
「欺詐」行為不可縱容,相信不會有人反對,證券行挪用客戶資產違反誠信,必須受到譴責及追究責任,但我們若就此結束討論,那麼,更深層的病源便不可能探究出來。
投資者在選擇經紀時,應該保持審慎,不能單倚靠市場制度、監管機構之監察以及賠償基金,否則,便是不負責任的做法,但投資者對於經紀行的選擇及往後的監察,是有其局限性的,叫他們只在「可靠」的證券行開戶,但「可靠」的證券行從何辨認呢?若叫他們只在銀行開戶,對於證券業又怎麼公平?有建議叫投資者於結算公司開設獨立戶口,甚至要證監考慮強制執行,但大家可知當中涉及的成本有多少?更重要的是,獨立戶口於投資者的實務買賣並不配合,效率極低,除非在成本及效率方面能配合市場的實際需要,否則,強制性的建議絕不可行。

找出病因最重要

監管機構是否要為連串醜聞負責?當然責無旁貸,但這只能是作為監管機構的職能上的責任,市場出了岔子,當然有責,但責在哪裏?責任的「內容」最為重要,若因為某些地方做得不好,針對改善,自然有助降低發生類似事件的機會。所謂「監察」、「巡查」,無論如何仔細都會有「時間上的限制」,巡查隊今天走了,兩周後證券行如何已不能保證,更何況當中涉及「人為欺詐」?
業界亦有聲音指監管機構偏幫大銀行及大證券行,令中小型經紀難以維生,故導致連串醜聞。對於監管機構而言,這些意見是否毋須考慮呢?就因為這是違反誠信事件。
監獄若接連發生逃獄事件,是否加裝防逃設備及加重逃獄刑罰便可解決問題呢?逃獄是違法的,但接連發生逃獄事件,除了管理及基本問題外,逃獄者是否還有其他逃獄原因呢?例如,他們是否在獄中遭遇到不人道的對待呢?
我們若不能以包容及體恤的心態研究目下證券業的問題,而只着眼於某一觀點論對錯及「下藥」,則現時的病還會繼續下去。
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