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遲交報稅表遭票控求覆核<br>女子指稅局揀人告違法

涉遲交報稅表遭票控求覆核
女子指稅局揀人告違法

【本報訊】女子不服遭稅局指她遲交報稅表,未發警告便發出傳票檢控,她指當局及後尋回報稅表,為了掩飾行政失當,迫她接受未有定明罰款額的和解方案,該名女納稅人直斥稅局惡意檢控,沒有按照慣常的檢控政策及濫權,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局長的決定。

稅局尋回事主報稅表

申請人林麗娟在入稟狀指出,她依時於去年8月遞交了2004/2005年度的報稅表,惟稅局指她遲交,並於今年2月按《稅務條例》發出傳票檢控她,要求法庭頒令她在指定時間內交回報稅表,但檢控程序展開後,稅局才尋回其報稅表。林指稅局為掩飾其行政失當,強迫她接受和解方案,以繳付罰款取代檢控,但沒有定明罰款金額,只表示不會多過10萬元。
林認為遲交報稅表的罪行屬民事性質,但稅局發出傳票檢控前,未有發出任何通知書或警告信。按慣常的檢控政策,決定是否檢控時應符合公眾利益,以本案而言,稅局檢控她是浪費公帑。

牴觸基本法及人權法

入稟狀續指,本港有很多遲交報稅表的人士,但稅局卻選擇性地檢控她,有濫權之嫌,以她為目標,是針對人而非針對事,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法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她認為,遭檢控只是「行衰運」。
林在入稟前認為今次只屬瑣事,加上她將於年尾結婚,不欲花時間及精力與稅局糾纏,她遂致函局長,要求明確說明罰款金額,若金額不高,會願意和解,詎料對方回覆時突然否認有和解建議。林因此決定申請司法覆核,尋求撤銷局長的決定,並要法庭終止其傳票案件。
案件編號:HCAL8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