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向以「搏殺」見稱,尤其促銷新盤,為求「兜客」,幾乎見人拉人,逢車截車。不過,根據地產監管局提供的資料,代理在行車道上兜攬生意或徘徊,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和地監局發出的《操守守則》,而遭紀律處分。
警接投訴 地監踩場
地監局過去便處理過一宗代理撲出馬路「兜客」的紀律研訊。案情披露,警方接獲多宗投訴,指某新盤售樓的活動,影響附近一帶交通,於是與地監局在該樓盤和附近街道,採取聯合行動,防止及打擊地產代理的違規行為。
當日,主管案件的高級督察在樓盤現場視察,留意到一輛車子停在交通燈前,燈號為紅色,一名地產代理趨前,向車上的司機及乘客兜攬生意,遞上樓盤的宣傳資料。直至交通燈訊號轉為綠色後,代理仍然不走,在行車道上徘徊。為免撞倒他,另一輛正在慢線行駛的車輛要轉到快線避開。該名高級督察請代理返回行人路,並對他說,他的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該名高級督察把事件告知地監局,不久地監局職員到達現場,並打算先確定涉嫌違規者身份。怎料該地產代理拒絕合作,不肯出示名片和工作證,更向該名高級督察及地監局職員表示,他是另一家代理公司的僱員,企圖擾亂視線,妨礙地監局調查。
在事後的紀律研訊中,代理向負責審理案件的地監局紀律委員會承認誤導高級督察及地監局職員,但因為懷疑地監局職員身份,才沒有出示名片和工作證。不過,根據高級督察及地監局職員的證供,地監局職員到場後,立即向涉案代理出示職員證,因此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名代理沒有合理理由,懷疑地監局職員身份。
代理斷正 停牌9個月
根據地監局發出的《操守守則》第3.1.1段,代理和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觸犯法律的活動。由於涉案代理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48條,因此被地監局紀律委員會裁定違反《操守守則》第3.1.1段。另外,該名代理妨礙地監局職員執行職務,拒絕與地監局合作。最後,要吊銷牌照9個月。
《道路交通條例》第48條列明,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於任何道路上駕駛人力車的人士,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元。
資料來源︰地產代理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