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據若充足可再申請公屋

理據若充足可再申請公屋

現時房屋政策規定,香港居民一生只能享用房屋福利一次,若公屋居民曾享用居屋或自置居所貸款等資助,日後即不能再申請編配公屋。有曾購居屋市民因經濟困難被迫賣掉居屋,不滿近日欲向房署再次申請公屋卻遭拒。房署解釋,如能提出足夠證明,亦有機會獲准「第二次申請」。

一般只可申請一次

郭先生,於葵涌的公屋長大,94年與母親聯名,以綠表申請居屋。他說:「當時未結婚,同屋企人一齊,買咗屯門悅湖山莊。但後尾屋企得番我一個人搵錢,人工唔夠應付。95年我結婚,失咗預算,終於到01年,頂唔順,要賣番層居屋出嚟!」
他說:「我之後喺土瓜灣唐樓租個單位都4千幾,生活更加艱難!咪想再申請公屋囉,點知房署話我買過居屋,冇資格!」
房屋署發言人解釋,由於資源關係,香港居民一生人只能夠享用房屋福利一次,若公屋居民曾享用居屋或自置居所貸款等資助,日後即不能再申請編配公屋。由於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聯名申請,所以如其中一方,在婚前曾享用有關房屋福利,另一方在婚後亦不能申請公屋。他說:「至於子女方面,只要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可以分名,以自己名義再申請。」

須證明經濟有困難

不過,像郭先生的例子,如果能提出足夠證明,亦有機會獲准「第二次申請」。發言人說:「如果能夠證明佢𠵱家經濟有困難,例如入息證明同資產等,同時有當年無力供樓,被迫賣出居屋嘅證據,咁房署都會按個別考慮,准許再次申請公屋,有呢啲限制,主要都係要防止有人藉住以前樓市高峯,將居屋賣出圖利。」
就申請公屋事宜,市民可致電公屋熱線查詢,電話:27122712。
檔案編號:063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