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獨力撫養3子女的寡婦,向社署申領綜援時,隱瞞擁有逾26萬元銀行存款,另從醫管局取得亡夫的賠償金及子女每月生活費,自己又當兼職酒樓清潔女工,卻沒向社署報告實情,三年半間騙綜援金逾42萬元。她昨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詐騙及以欺騙手法促使銀行入賬等3項罪,判入獄4個月。
因經濟壓力患抑鬱症
55歲被告楊少英,在港育有兩名女兒,另一名兒子在內地。辯方求情指,被告獨力承擔家庭經濟壓力,致患上抑鬱症,法官表示,知道被告生活艱難,但案情嚴重,被告蓄意隱瞞資產,騙取綜援,被告已償還逾7萬元,相信她沒能力清還餘款。
無報26萬元銀行存款
案情指,被告自丈夫去世後,98年12月起申領綜援,惟未有向社署職員披露擁有逾26萬元銀行存款。01年11月,被告從醫管局領得亡夫的賠償金逾23萬元及子女每月生活費,自己又曾於03年8至9月做酒樓兼職清潔女工,但她在社署覆核調查時均隱瞞上述資料。
案件編號:FLCC79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