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監管局發言人表示,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第6條,代理在接受買家委託購置物業時,應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表格4」。
上述規例旨在保障雙方利益及釐清委託權責。
地產代理協議詳細訂明受委託內容、委任期、代理職責,亦訂明雙方同意的佣金數額或比率、及支付時限等。《常規規例》第6條亦要求代理向沒有律師代表的客戶解釋協議中每一條條款及條件,確保客戶知悉他的權利及責任。
另外,根據「表格4」附表3第5條款,「如買方或賣方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份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賣方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則買方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
換句話說,在「地產代理協議」下,不但簽署者本人購入物業時要支付佣金,他的配偶及他的代名人購入該物業,亦須要負上同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