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金先生是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有委員要求領取建築物管理條例所列出之最高津貼額1,200元。他欲查詢應如何處理?
房協答:業主立案法團委員一般在公餘時間參與大廈管理事務。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中附表4所訂明,如按條例中附表2所委任的主席、副主席(如有的話)、秘書、司庫及其他擔任管理委員會職位的人,可收取經法團在業主大會中議決批准的津貼。每位擔任職位人士每月最高津貼金額如下:
(a)不多於50個單位的建築物 600元
(b)51至100個單位的建築物 900元
(c)超過100個單位的建築物 1,200元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8條,任何人如同時擔任多於一個職位,只有權收取其中一個職位所訂的津貼,例如陳先生同時擔任秘書及司庫,亦最多只能收取一份津貼。
半數同意正式生效
讀者金先生的查詢,如擔當職位的委員要求領取每月1,200元津貼,首先要看看大廈的單位總數是否超過100個,然後就收取津貼的問題,在管理委員會會議商討,以取得共識和議決。倘管理委員會議決贊同擔任職位的委員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領取津貼,主席尚需將有關提案安排在業主大會中議決,待取得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後,才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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