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日前突被追數公司追數,指其10多年前開始欠下卡數未還,但她在此段期間一直未有收過銀行通知,且已事隔多年,實令她難找證據抗辯。她亦質疑銀行已超過《時效條例》的6年追數期限,實無權作出追討。但有律師指出,只要債主於欠債6年內曾採取「法律行動」追討,即使債仔其間不斷搬屋避債,債主便不受該條例規限。
讀者李小姐投訴稱,她於去年接到一名自稱受一家銀行委託的男人來電,向她追收一筆10多年前的信用卡欠數;她曾致電銀行查問,但銀行職員卻未能交代詳情。
職員未能回答數目
「我好耐之前曾經用過呢間銀行嘅信用卡,但呢10幾年都冇銀行嘅人指我欠卡數,𠵱家隔咁耐先至話我欠錢,我邊記得仲係唔係?而且隔咗咁耐先追,淨係利息都好和味,咁銀行咪乘機可以賺多啲利息?我不停咁追問個職員,我欠銀行幾多錢,佢又答唔到我。」
李小姐稱,其後她沒有再接獲通知,以為事件已經解決,怎料她於上月再收到銀行寄來信件,指她有欠款,着她早日清繳,但信件內容依然沒有提及欠款總額是多少。她質疑若她當年確有欠款,事隔超過10年,銀行是否仍有權向她作出追討?
有關銀行回覆本報查詢稱,根據紀錄,李小姐於該行仍有欠款,該行亦曾就此事多次聯絡她商討不果,故按一般逾期賬戶之處理程序,委託信貸管理公司代為跟進。直至去年5月下旬,被委託之信貸管理公司成功聯絡李小姐,該行職員遂直接與李小姐接洽,但未能達成還款協議,故繼續交予信貸管理公司跟進。
訂明不受條例影響
該行於本年7月中接獲李小姐來電,該行已向她表示可提供過去之月結單副本予其查閱,惟至今仍未達成還款協議。此外,根據該行與客戶所簽訂之合約權益,如有關賬戶未全數繳清,該行仍可要求客戶清還有關款項,而不受《時效條例》所影響。檔號編號:0721025
話你知︰規定不可騷擾
根據香港銀行公會《銀行營運守則》,認可機構追討債項時,應規定收數公司不可採取騷擾性,或不正當的收數手段。市民如對銀行手法有任何不滿,可向金融管理局作書面投訴。
查詢電話:28788222
查詢傳真:28782010
逾期法庭不理
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4條「有關合約及侵權行為的訴訟以及某些其他訴訟的時效」,民事索償的追溯期限為6年,即提出訴訟者必須在事件發生後6年內作出追討,否則法庭不會受理。
資料來源: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頁及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