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在法庭上作無罪自辯時,最常聽見的模式之一就是中船集團廣州管理局局長管學仲似的「不知道自己犯罪」。
拿點錢財怎算犯法
涉嫌貪污、受賄1,495萬元而被審的湖南省吉首縣國土局黨組書記楊祥雲,雖被稱為「湘西第一貪」,但堅稱「不覺得自己犯罪」;中國證監會原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被指控涉嫌向申請上市的企業出售發審委委員名單而受賄140萬元,也聲稱不知觸犯法律。
其實,中國的法律並沒有那麼大的漏洞可讓官員們去鑽,只是執法上的漏洞大了一些,貪官在計算錢財收入時漏洞又更大了一些。他們之所以不覺得犯罪,是因為覺得自己是主人,怎麼用公司或單位的錢,或者借手中的權去換點錢花都不算貪。
莫此為甚的是,還有官員在入獄後還自以為犯罪的關鍵是「當年數學沒學好」,以致「拿錯了錢」。江蘇泰興市一名鋃鐺入獄的鄉黨委書記說:「我今年49歲,工齡30年,按月工資1,500元算,幹到退休能得到19.8萬餘元的正當工資,退休後按每月1,000元算,到70歲能得到12萬餘元的退休工資,加起來能得31.8萬元,可如今因受賄12.9萬餘元,丟了飯碗不算,還坐牢落得個臭名聲,想起來真後悔。」
6000萬只是茶水費
可笑的是,竟有傳媒將這番言論當作貪官的懺悔爭相轉載,也許,是想提醒官員們好好讀數學,算清楚貪污、受賄的成本,如果利益高過工資的,不妨去做!其實,官場早有這樣的數學天才,他們收取的出場費、茶水費,就高過國家最高領導人的薪酬。
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畢玉璽,利用職務之便牟利6,000萬元,受審時語出驚人,說自己只收了一些「茶水費」;而四川南充市高坪區原區委書記楊毓培把受賄說成「出場費」,理由是「下級開會我去作報告,能不給個小錢?」在一些人眼中,他們該是數學天才了吧?
(貪官辯詞之二)
李 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