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雖然《時效條例》規定,債主不能於6年後再向債仔追債,但並不代表能成為債仔避債藉口。因為只要債主於6年內曾採取法律行動追討,即使債仔其間不斷搬屋避債,債主便不受該條例所規限。
何謂法律行動,如債主於第5年第11個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又或其間向法庭申請代替通知命令(substituteserviceorder),於法庭認可報章刊登欠債聲明,事後債仔若仍未有還款,債主便可向法庭申請判令,判債仔須繳付債項,這樣便不受《時效條例》約束。
債主仍可私下追討
以上述個案為例,縱然有關銀行於6年內未有採取法律行動,也不代表債仔可以不用清繳欠款。因為所謂6年時限,以開始還錢的時間計算,而非借貸日,而信用卡欠款和利息計算日子較複雜,故表面雖謂10年,但有可能未超出法例規定的6年時限。而且萬一未超出6年時限,受《時效條例》約束,只代表債主不能透過法庭追討,債主仍可私下以合法途徑追收;而且若債主能證實債仔刻意避債,如不斷搬屋,其間又在多間銀行有欠款等,便屬刑事罪行;且債主亦能引用《破產條例》申請債仔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