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中學前男教師,涉嫌於去年底強迫年僅20歲的前女友進行肛交,並拍下露體相片,被捕後另揭發他早前曾企圖與一名20歲妓女肛交,警方更從其家中電腦發現逾4000張「私人珍藏」相片,部份內容涉及性交及肛交。男教師被控兩項未經同意及企圖與21歲以下少女肛交罪名,昨解往觀塘裁判法院提訊。
准被告50,000元保釋
現年35歲的被告馬堅耀,曾任董之英紀念中學教師,現已離職。被告被控兩項罪名,首罪指他於去年11月20日,在將軍澳新寶城住所內,未經前女友同意與她肛交。次罪則指被告於2004年某日,在尖沙嘴維多利亞酒店內,未經一名21歲以下的女子同意,企圖與她肛交。案件現由觀塘警區重案組第2隊警署警長馬自民負責。
控方在庭上表示,案件將轉介高等法院審理,現暫不聆取被告對控罪答辯,並申請將案押後至下月1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訊程序,以將案件轉往高院。裁判官批准被告以50,0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可離開香港,及每星期到警署報道3次,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兩受害人俱未滿21歲
辯方申請保釋時指出,被告於被捕後未有作出任何招認,雖然警方在他的家中電腦搜獲逾4000張相片,但他的前女友只認出其中4張相片拍攝了她的身體,但沒有顯示到樣貌。辯方對於次項罪與被告有性交易的女子,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不作爭議,但提出質疑,既然兩名女事主現時同為20歲,控方卻不以兩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名起訴被告。
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118A及118D,任何人與另一人作出肛交,而在肛交時對方並不同意,或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案件編號:KTCC496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