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一件莊嚴的事,但也可以是一件簡明而君子的事。英國普通法制傳統重視不成文法,對成文法不大熱衷,因為不成文法(主要是以判例成立的法規)務實而留有餘地妥貼處理不同情景的需要,但成文法(也就是法例、附屬法例等規例)掛一漏萬,規限太多及條文過於複雜,往往只會製造爭端。但整個法律制度若要行得通,達致良好管治,最重要的基礎是政府能夠享有人民的信心,有信心政府在行使權力之際,會公平合理地對待所有人,及作自我約束,避免出現超越合法權限的可能。
英國一位著名的法官PatrickDevlin,一九五六年在耶魯法律學院發表演說,介紹英倫的檢控制度,就有這樣的話:
「英國人個性不喜歡太多定義和走上極端。我們寧可賦予廣闊的權力以避免過多的咬文嚼字的爭執,但我們預期掌權的人公平合理,安全不逾界限地做事。同樣,如果我們有需要收窄現存的某項權力,我們若能使行使權力者接受一套自動地約束這項權力的政策,就會感到滿意,往往認為比任何形式上的限制為佳。」
如果法制發展上也有「大同與小康」的話,狄韋林大法官所形容的制度,可說是普通法制的「大同」了。現在「大道既隱」,本來「小康」應是訂立公平完善的法律,但是行政機關自以為是,不但把公平合理對待所有人、用權克制這些態度置諸腦後,甚至人權、憲法、法律上的約束也視為障礙,一旦持權通過惡法,「小康」局面也變成遙不可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