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法律界人士、人權組織及多位立法會議員對「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表達了強烈的憂慮,並希望透過提出修訂案以減輕條例的「殺傷力」,但特區政府卻擺出一副寸步不讓的態度,對議員提出的修訂案包括規定法例要在兩年內檢討的「日落條款」一概不肯接受。
若果到今天立法會正式審議法例時政府仍不肯改變態度、仍不肯接受議員提出的種種合理修訂,那全體立法會議員該做的是否決條例草案,以免成為通過惡法的幫兇。
應該看到,政府提出的法例其實有不少漏洞、有不少過嚴過苛的規定是需要修訂的;例如草案規定執法部門可以以公共安全為理由秘密監察及竊聽主辦公眾集會、罷工人士的通訊或電話,偏偏整條法例對何謂公共安全並沒有定下一個清晰的定義;這樣下來,執法人員便很容易越界,把竊聽行動從偵查刑事罪行轉到政治監控上,甚至連那些非政治性群眾運動如罷工行動的主辦人及機構也可能成為竊聽的目標。對市民來說,這樣的弊端怎能不修訂呢?
此外,對一些被執法部門錯誤竊聽、「誤中副車」的無辜市民,現行的條例草案不僅不會要求政府向這些市民作任何賠償、不僅不會要求執法部門對這些市民道歉,甚至不需在發現有錯後通知他們;換言之,市民的私隱被錯誤侵犯後連一句道歉、一聲通知也得不到,只能不了了之。對市民來說,這樣公平嗎?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整個立法過程實在太倉卒、太急就章了。要知道截取通訊及竊聽法例是涉及市民通訊自由的重要法例,像這樣的法例不僅在草擬時要非常小心,整個諮詢、審議過程更要非常慎重,務求能盡量吸納社會各界的意見,務求可以回應不同團體及人士的憂慮,最理想的辦法是先推出白皮書或正式諮詢文件進行諮詢然後再展開立法過程。
只可惜,今次政府提出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在事前既沒有進行過任何公眾諮詢,也沒有任何大規模蒐集公眾意見的程序,立法會議題只能像接受填鴨式教育的學生那樣在短時間內吸收大量與法例相關的資料;他們是否能真正了解、消化這些資料已是個疑問,更不能指望他們可以完全修補法例的漏洞及缺失。
正因為立法過程這樣倉卒、這樣缺乏討論及諮詢,泛民主派議員才提出「日落條款」這樣的修訂案,規定特區政府要在兩年內全盤檢討條例內容及執行情況,以確保可以盡快堵塞法例的漏洞。
然而特區政府連這樣合理的修訂也不接受、連這樣一套自動修補法例漏洞的機制也不肯要,只想盡快通過一條隱藏大量漏洞及缺失的法例。像這樣專橫及一意孤行的態度,市民及立法會怎麼能接受呢?
是的,立法會一旦否決「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將可能導致法律真空的情況,將可能令執法部門的工作在短期內受影響。
但是,強行通過一條考慮不周、千瘡百孔的法例對社會的正常活動固然不利,更會大大損害市民的通訊自由,甚至可能引發更多有關竊聽行為的法律訴訟及挑戰,令市民及執法部門無所適從。兩害取其輕下,立法會議員除了否決「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外實在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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