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用服務公司慳稅此路漸難通

稅稅平安:用服務公司慳稅此路漸難通

所有受僱人士必須每年向稅務局申報其從僱主所獲得的酬金,包括:薪金、獎金、佣金、花紅等,然後再按稅務局發出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交稅。
有些受僱人士為求慳稅,刻意掩飾與僱主之間的僱傭關係,不以薪金形式,改由自己或其相聯者所控制的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公司」)以顧問費用形式收取報酬。這類服務公司除了申報顧問收入外,亦會扣除一些被稱為經營業務所引致的開支,如僱員福利、醫療費用、交通費、應酬開支等,目的是毋須繳付任何利得稅。
為了打擊這類稅務安排,政府早年已在稅務條例中加入第9A條款,說明當有關個人在類似受僱的情況下提供服務,但所得的報酬並不是支付給他本人,而是支付給他或其相聯者所控制的公司的話,這些報酬會被視為該提供服務者的薪俸收入。

豁免須符6大原則

不過,如稅務安排上能完全符合第9A(3)所列明準則的協議下收取的報酬,則可免除繳交薪俸稅的責任。
究竟在甚麼情況下,可以成功免除繳交薪俸稅的責任呢?
1.在「服務公司」安排的協議下所收取的報酬,不可包括僱員才會享有的福利,例如病假、年假、醫療福利、退休金等。此項準則的重點,是協議下是否將該等利益包括在報酬之內,不是有關個人曾否直接收取該利益。
2.有關個人除了按照協議提供服務外,不可向單一客戶提供相同或類似的服務,否則便不算符合準則。
3.一般的僱傭關係下,僱員提供服務時,經常受僱主的控制或督導,僱主亦有權向其僱員指示進行工作的方式;反觀獨立承辦商則可自行決定工作的方式。因此,假如有關個人的服務受有關人士的控制或督導,便不能符合這項準則。
4.一般僱員會定期每個月或每兩周支付,而獨立承辦商一般會按照工作進度支付預先協議的金額。在這項準則下,協議下所收取的報酬,不能以類似僱傭合約所訂的方式計算或支付。
5.僱主一般可以透過協議或法例規定,終止僱員的服務;相反,獨立承辦商的合約,通常是在任務完結時或訂明的情況下終止。要符合這項準則,有關人士只要沒有安排以通常就解僱僱員而訂定於一般僱傭合約內的條款或理由停止該等服務,便符合這項準則。
6.有關個人並沒有公開被顯示(如有關行業或專業名冊、期刊所刊載的資料、公開活動中的言論等)是有關人士僱員或職員身份。

稅務局長有酌情權

如有關個人未能符合以上所有準則,也不一定表示執行條文會適用於協議內的報酬。根據第9A(4),有關個人向局長證明而令他接納在所有有關期間內按協議作出的服務,「實質上並非他受僱於有關人士擔任或從事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局長在考慮個案時,會研究眾多有關區分僱傭合約及服務合約的案例,然後作出裁定。
何玉梅
羅兵咸永道高級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