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條款不容否定

日落條款不容否定

柯程欣 香港浸會大學地理系

立法會今天審議《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條例生效後,市民在公眾地方用膳逛街、在辦公室查閱電郵、在家裏「煲電話粥」都可能被執法人員「合憲合法」地監視竊聽,理由是「公眾安全」。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法案委員會已花了五個多月,召開了四十六節共約一百二十小時的會議,就條例草案進行全面及仔細的審議。因此,有信心立法會在法院訂下的限期前,通過截取通訊條例,令政府有法可依。

未充份保障人權

可是,轉個角度看,這條例是甚麼模樣?條例本身從未作過公眾諮詢,在立法會審議的時間,也不過四個多月。記協主席胡麗雲表示,「條例通過後會削弱傳媒的消息來源」,因為即使「執法部門列明秘密監察行動有可能蒐集到新聞材料,小組法官也有權批准有關申請」;記者既然可能成為被監察對象,想必再無人膽敢「放料」。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也表示,以「公眾安全」為由,秘密監察市民,定義並不清晰,決定權在法官手上,故條例未能夠充份保障人權。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也表示,行政長官並非「公職人員」,因此亦不受有關條文約束。而最危險的,是執法部門或會將秘密監察所得的資料化為「情報」,轉移作「政治用途」。

實施兩年後檢討

但是,礙於早前終審法院已頒令,將《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違憲的裁決,延遲至八月九日才生效。而據律政司代表表示,「這做法讓政府有時間制訂新法例,以維持治安、確保社會穩定」;是以,條例非得要在八月九日前通過,以免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亦因此,議員與政府已對這條例,提出破紀錄的修訂案合共四百多項。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涂謹申,一共就草案提出近二百項修訂,包括在條例中加入「日落條款」,在條例實施兩年後,再檢討是否繼續適用,以免執法部門濫權。
二十四名泛民主派議員堅持的是,「若果日落條款不獲通過,將會在三讀時反對條例草案」。可是,這決定卻引來不少網上留言,說「反對派無事可做,再一次為反對而反對,置港人治安於不顧」。是嗎?在短時間內,作出為數多達數百項的修訂,恐怕多少都能顯示,一:有關議員都明白,必須在限期前通過截取通訊條例,令政府有法可依;二:有關議員並非無事可做,他們正為修正條例努力。

部份內容存爭議

吳靄儀表示,堅持日落條款的原因是,「既不會法律真空,而政府又可即時補充議員遺漏了的步驟,包括危險、不完善的地方」。支持條例的民建聯黨員劉江華則認為不必設立日落條款,原因是「認為不應該為執法機關設立太多關卡」。設立關卡不一定壞,警方也得向法庭申請才獲搜索令。我們應該討論的,是「有甚麼原因,令政府應為執法機關設立關卡」,原因就是「這極為迫切的條例尚有不足」,日落條款可讓政府及議員在限定日子,「完成條文規定的程序,否則法例將會自動失效」,包括上述不少仍然存在極大爭議的地方。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一如其他新法例的做法一樣,政府在法例訂立後將監察和檢討該條例的實施情況。」不過此條例比一般新法例重要,加入日落條款可保證議員及政府在將來繼續討論及修正。在達至特首常常強調的「社會共識」前;在詳盡解答日落條款有何不好前,各位,為甚麼要對日落條款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