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51歲惠康超級市場區域經理阮文蘇(圖)收受五萬四千元回佣,以協助供應商投得超市內售賣鮮花及燒臘攤檔,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代理人收受利益及妨礙司法公正共九項罪名成立,法官指被告違反誠信,其行為會打擊本港商業社會,須判予阻嚇刑期,遂判囚三年三個月,並下令被告交還五萬四千元予前僱主。
官斥被告違反誠信
被告阮文蘇曾留學日本,案發期間被告為惠康超市區域經理,管轄90間分店。區院暫委法官麥健濤指,被告受到公司信任,卻貪污收受利益。
控方案情指,惠康於03年起就店內部份攤檔進行公開招標,其中一間承辦商的東主高永勝投得惠康八間分店的燒臘檔,但到04年卻未能在另一間分店投得經營權。控方指被告主動兩度與高洽談,承諾可代高取得燒臘及鮮花檔經營權,而高每月需向他繳付盈利2至3%作報酬。高最後取得屯門海典軒、馬鞍山恒安邨及葵涌購物中心合約。
被告於05年3月至10月共收取5.4萬元回佣,事件於同年11月被揭發,他與高被捕。被告獲釋後與高接觸,由於他當時並未知道高已與廉署合作願意指證,他遂要求高製造一份假借據,訛稱曾向他借貸兩萬元,惟兩人的對話已被錄音。
案件編號:DCCC1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