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美、英、澳三國執法機關要取得秘密監察的手令,必須得到法官或行政機關簽發,除須符合最低程度截取的規定,亦限制被截取材料的應用,由披露、複印、保存及銷毀都有監管。澳洲的聯邦警隊首長甚至要備存登記冊,列明每項執法手令的詳情。
港條款明顯較寬鬆
為防濫權情況出現,批出手令後亦有監察制度。英國是由高級司法人員擔任截取通訊專員,負責監察截取權力的使用;美國設有行政管理局,審核發出手令的法官及執法機關所提交截取活動的報告內容。澳洲方面,由獨立的申訴專員負責監察及查核執法者是否有遵守規定。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西方先進國家執法人員要進行秘密監察受嚴格監控,本港立法後雖「有法可依」,但條款仍明顯較外國寬鬆:「本港嘅草案,根本係集各國之大成,但係將全世界最鬆嘅抽晒出嚟自己用。」
公共安全沒有定義
他舉例,美國所有法官均有權批出手令,但本港建議中只容許行政長官所委任的三位法官負責審批,難免令人質疑有政治審查。另外,本港與外國雖同時容許涉及「公共安全」的罪行可進行秘密監察,但港府明顯未有講清楚何謂「公共安全」,「外國會列晒例子出嚟,唔講清楚會好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