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受查者身份可囚一年

披露受查者身份可囚一年

廉政公署一貫做法是案件仍在調查階段,不得向外界透露案情或涉案人物等資料。至於被列為廉署調查的目標人士,都要保密。本案廉署引用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提出起訴。該條例指出,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如指控廉署人員行為不當,而向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被廉署調查者的身份或調查事件的任何細節,即屬違法。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罰款22,000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