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果你知道政府提出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將令執法人員可以進行政治性監聽、可以基於政治理由竊聽市民的電話及通訊,你當然會盡力修訂有關條例,以確保特區政府不會利用新的截取通訊條例讓二十三條惡法借屍還魂。
若果你知道政府提出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將會嚴重損害法律專業保密權,令執法人員可以在任何地點包括律師事務所內偷聽律師跟客戶間的對話,你當然會盡力修訂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在尋求法律意見時提心吊膽。
若果你知道政府提出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內有很多重要的概念及字眼如公共安全等沒有清晰的界定,令執法人員竊聽的權力無限擴大,你當然會盡力修訂有關條例,消除定義不清晰的概念。
很不幸,這些都不是如果的問題,都不是假設性的問題,而是真實的問題;此所以法律界人士、人權團體紛紛透過立法會議員特別是泛民主派議員對截取通訊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希望可以盡量減低新法例的殺傷力,希望可以減輕新法例對市民的私隱權及通訊自由的損害。只可惜特區政府對法律界、對人權組織、對議員的憂慮及關注並不重視,也不接受議員提出的修訂建議,只是不住催促議員盡快審議及通過條例,彷彿議會只是幫助行政機關完成立法程序的工具似的。
更令人不安及難以接受的是,特區政府連議員要求在兩年內檢討有關法例的修訂案即所謂「日落條款」也堅決反對,令議會及公眾只能坐看千瘡百孔的截取通訊條例損害市民的私隱權及通訊自由而無計可施。
其實,泛民主派議員要求有條文列明兩年內必須檢討及修訂截取通訊條例不僅必要,更是負責任的做法。
正如終審法院幾位法官較早前在判詞中指出,通訊自由是市民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也是《基本法》及人權法所保障的自由,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能任意侵損。即使因內部保安或防止罪案而要立法容許執法人員可以截取市民的通訊,有關法例也必須在維護治安及市民通訊自由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現在特區政府快馬加鞭趕緊炮製的正是這樣一條法例、正是一條可能侵損市民通訊自由的法例,議員要求在法例實行一段時間內作檢討及修訂實在是理所當然的,並能確保可以盡快修補任何過嚴過苛的規定,減少對市民及社會的損害。特區政府有甚麼理由連這樣合理的要求也不肯接納呢?
此外,今次制訂及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並不是深思熟慮的產物,更不是經過詳細諮詢及反覆思量的產物,而是急就章的貨色。誰都知道,政府是在今年二月被法院裁定原來的截取通訊法例違憲違法後才急急向立法會提出草案,才急急要求立法會在六個月限期內通過的。在這短短六個月內,政府固然沒有任何時間就法案作任何公眾諮詢,甚至連像樣的蒐集意見過程也沒有,政府真正做的是不斷提出這樣那樣的修改及修訂、是不斷以法律真空為理由催迫議員盡快審議及通過法例。在缺乏諮詢及討論的情況下,新的截取通訊條例實在難免有錯漏、有缺失;唯一能盡快修補這些錯漏的辦法就是列明在兩年內對整項法例作檢討、就是接納泛民主派議員提出的「日落條款」。只可惜特區政府連這樣合理、負責任的要求也不肯接受,反而希望憑藉跟政府有「親」的政黨的支持強行通過千瘡百孔的法例。像這樣不負責任的做法,實在讓人非常失望及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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