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傍晚,在寫字樓接到記者電話,問我有沒有聽到曾蔭權公布,策發會取得初步共識,經提名委員會提名數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由全民普選選出行政長官。我整天忙着,自然沒聽到,乍聽有普選,大喜過望,幾乎潑翻了茶,問真切點,原來根本沒有具體建議,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如何提名,要民間先達致共識。這是重施憲制發展專責小組故技。民間怎能自發性達致共識?正常的諮詢,是由政府提出初步建議,由市民就建議發表意見,政府在分析及衡量民意之後作決定。這才是推動共識之道。
早在二○○三年十一月,《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已發表了《第一號意見書》。我們建議,要二○○七年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普選行政長官,最簡單就是將現制的800人選委會變成提名委員會,每四十名委員(5%)可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候選人,再由全民普選投票選出。不然以立法會兼任提名委員會也可以,5%的議員可提名一位候選人。這是因為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的普選,要經過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
但我們的意見書同時指出,不可藉「提名」程序進行「過濾」,濾走某些政見或類別的候選人。如果所有的提名都要集中在一起由提名委員會集體決定其中哪些可獲通過,那麼這就不符合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之下的普選,不算是民主程序的提名。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固然重要,但何謂「提名」,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