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屋苑散契難組法團

村屋屋苑散契難組法團

表面看來,村屋屋苑和一般私人大廈沒有多大分別,業戶同樣要繳交管理費,以享受保安及管理服務。
不過,很多人沒留意村屋地契條款較為複雜,往往難以像大廈業戶般,組織業主立案法團保障自己的權益。

自行組合無大廈公契

有熟悉村屋買賣的地產界人士指出,發展商基本上是以「套丁」的方式興建村屋,然後再逐幢向政府補地價,所謂「屋苑」,只不過是發展商自行將多幢獨立的村屋組織起來,例如興建圍牆以方便出售。然而,站在政府的立場,這些村屋的批地條款,只是按上蓋建築物所在地段批出,而並非按建成地區批出,故此不被視為一個屋苑;發展商亦沒有必然的責任,為這些村屋制訂及註冊大廈公契。
以欣翠豪園為例,各小業主只擁有自住樓房的公契,正因為發展商沒有編制大廈公契,小業主如今欲組織業主立案法團爭取權益,也無從入手。
事實上,立法會也關注到上述問題,民政事務委員會一直在研究,能否擴大《建築物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洋房類物業;特別是能否根據洋房類物業業主所擁有的土地或物業面積,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不過,有關建議仍在諮詢階段,暫時未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