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不少食肆均會送贈現金優惠券給顧客,吸引顧客再次光顧,惟若安排失當,不但未能留客,反而得失客人。有市民便因不滿食肆優惠券條款欠清晰而與餐廳發生爭拗,食到「一肚氣」。法律界人士指出,商戶大多以「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條款作擋箭牌,消費者難以提出質疑。
胡先生稱,日前到將軍澳厚德商場「泰皇朝」晚膳,消費滿200元,獲贈一張100元現金優惠券,侍應說可供下次使用。
少於五宗投訴
約10天後,他再次光顧,發現鄰枱顧客正與侍應爭辯,他從對話中知悉原來優惠券不適用於午市套餐及下午茶,並需消費滿200元才可使用,惟他查看優惠券上條款,並沒列明有關規定,但有一條「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他向負責人投訴,卻換來一句:「我哋有權更改使用規則。」
「泰皇朝」經理余先生承認,印刷商在優惠券上漏印「消費200元以上才可使用」條款,惟餐廳已即時作出補救,包括張貼告示及由侍應以口頭通知每位光顧客人,自上月中推出優惠券以來,該餐廳接獲少於五宗投訴,他強調顧客有權選擇光顧與否。
消費者委員會發言人稱,商戶應該盡量將所有使用條款印在優惠券上,以免與顧客發生爭拗,由於該餐廳聲稱已作出補救措施,並非蓄意誤導,因此問題不大。
法律界人士廖成利指一般優惠券是以禮品(gift)形式送出,加上大多附有一項「保留最終決定權」,他指這項條款差不多可以說是「擋箭牌」,有關商戶可以隨時更改使用細則,甚至取消優惠,顧客只能依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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