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實地審核及調查科(下稱「審查科」)除了對商業機構和個別人士進行實地審核及調查,以打擊逃稅和避稅的行為外,亦會利用內部租金資料查核業主有否按照規定申報租金收入,以及所申報的租金收入是否正確。
按《印花稅條例》規定,已簽立的租約必須加蓋印花,在2004年8月稅務局採用電腦化的物業印花稅系統前,業主、租客及任何其他簽立租約的人士,必須向稅務局的印花稅署提交租約正本,才可加蓋印花,所以,稅務局的租金資料主要來自業主或租客向稅務局提交的租約,以及納稅人提交的報稅表。
另外,按《稅務條例》的規定,個別人士如獲僱主提供居所,必須在其個別人士報稅表申報有關物業的地址、獲提供該居所的日期,以及向業主繳付的租金等資料,而僱主亦須在填報僱員薪酬報稅表(表格IR56B號)申報上述資料。審查科從上述資料得悉出租物業的地址後,便可核對資料庫的資料,以確定業主身份,再查核該業主有否申報租金收入,以及所申報的收入是否正確。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的情況,便會將個案轉交評稅組,以發出補加評稅及按情況徵收罰款。
漏報短報可致入獄
稅務局曾成功將漏報或短報租金收入的納稅人檢控及定罪,納稅人除了被判處罰款外,在某些個案中更被判處入獄。以下是一個經由物業稅查核而被揭發的僱員房屋福利的個案。
李先生夫婦分別受僱於兩間不同的機構,除了薪金外,他們亦分別獲僱主提供房屋福利。李先生沒有物業,而李太則有一個全權擁有的物業,在有關的年度內,李先生夫婦一直居住於該物業。李先生的房屋福利是透過租住其太太的全權擁有物業,然後向僱主索還「所付租金」;而李太的房屋福利則是透過租住她自己唯一全權擁有的物業(即與李先生所租的同一物業),再由其僱主發還「所付租金」。由於物業屬李太所有,李先生遂以租客身份與其太太簽定租約及蓋印花;另一方面,李太亦以租客身份與一位偽冒業主身份的親人就同一物業簽訂另一份租約及蓋印花。
作為該物業的真正業主,李太並沒有在有關年度內申報任何「租金收入」。經審查後,李先生夫婦在有關年度內各自從僱主獲取的「付還租金」,都被視作為現金津貼,全數計算在他們的應評稅入息內。除要補繳短付的薪俸稅外,李先生夫婦亦另被處罰款。
究竟怎樣的房屋福利安排,才會被稅務局接納為「由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假如僱員租住自己或關係人士(如配偶)所擁物業,然後向僱主索還全部或部份「所付租金」,評稅主任便會要求僱員和僱主提供證明,以決定「業主與租客」的關係是否真正存在。另外,評稅主任亦會考慮所訂的租金是否超逾市值?有沒有辦妥一切正常租住物業的手續?以及有沒有確實履行一切業主與租客的權責?
何玉梅
羅兵咸永道高級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