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警誡下認罪 求情推卸責任<br>非禮繼女繼父重囚4年

曾在警誡下認罪 求情推卸責任
非禮繼女繼父重囚4年

【本報訊】水電工人涉淫辱繼女八年一案,昨在高等法院審結,被告被裁定一項非禮罪名成立,他求情時將責任推卸給繼女,指她早有性經驗,當天對他幾番色誘挑逗,他才會控制不住侵犯她。不過,暫委法官杜麗冰直斥他身為女童繼父,不但沒有保護她,還對她做出相當嚴重的猥褻行為,重判他入獄四年。 記者:陳曉薇

現年41歲的被告,原被控四項非禮及四項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但因女童早前在庭上推翻其供詞,法官遂引導陪審團全部控罪不成立,但鑑於被告曾在警誡時承認非禮繼女,控方加控他一項非禮罪,陪審團昨一致裁定罪成。

繼女早前推翻供詞

法官判案時指,被告身為女童繼父,肩負照顧她的責任,即使女童需要負上責任,法庭亦有責任保障她免被成年人傷害。
涉案女童91年在貴州出生,95年獲准來港定居,其母兩年後與其生父離婚,她便隨母親及繼父同住;據她向警方所稱,當年她只有6歲,便遭繼父首次非禮,同年母親懷孕,被告乘機侵犯她。
去年10月底,繼父在她放學返家後向她施暴,還說:「18歲前你係我嘅,18歲後係老公嘅!」但女童稍後在庭上推翻供詞。
被告與警方會面時則承認,去年10月某天,女童表示「等錢使」,向他索取500元,被告未有答應,她便表示願以身體交換,然後脫光衣服,大字形躺在床上引誘他,他抵受不住誘惑,與她親熱,並在她腹部射精,事後給她200元。但他強調,同樣事情最多只發生過兩次。

庭上反口會惹官非

至於女童在庭上反口會否惹官非?香港律師會理事熊運信表示,年滿10歲便要負法律責任,若證實庭上所說是假口供,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可判監七年及罰款;相反,若警署所錄口供才是假證供,則可控以浪費警力、提供假消息或作虛假聲明等罪名。
案件編號:HCCC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