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打工仔為層樓窮盡畢生積蓄,故此置業時絕對不能草率,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張太和林小姐第一次做業主,很擔心會墮入騙局,故此來信本報,希望特攻隊能為她們解疑難。
憂賣方破產不承認交易
問︰張太早前看中新界區一個100萬元的單位,她和業主已經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並同時付了10萬元定金,惟在物業成交前,她得悉業主因為拖欠僱員薪金,被勞工處向法院申請破產,案件正排期審理。張太擔心,若業主真的破產,這宗交易可能不獲承認,她有權以這個理由取消買賣合約嗎?
答︰謝天良律師指出,由於業主的案件尚未正式審理,原則上,他並非破產人士,資產也未被凍結,故此他享有合法權利去轉售名下物業。但作為買方,如果知悉業主有破產官司纏身,最佳做法是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破產管理署這宗交易,倘若破產管理署沒有提出反對,買賣雙方就可以繼續根據買賣合約成交,惟謝律師提醒,涉及的樓宇款額最好以保管金形式存放在律師樓,直至業主的案件有判決為止。
問題樓有押記識別
另一種情況,就是業主本身已有破產令在身,謝律師表示,土地註冊處會在其物業施加押記令,這些資料可從查冊顯示出來。至於破產人士的物業,亦會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以信託人身份接管,一般來說,破產管理署會透過物業代理或拍賣形式將樓宇放盤,有興趣買家,可直接跟該署進行交易,手續和其他樓宇買賣無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