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書條件不一教師無奈爽約

聘書條件不一教師無奈爽約

教書達十年的梁老師(化名),去年考獲英文基準試,但因原本任教的學校縮班,無奈另覓新工作,今年5月份找到一份教席,合約註明爽約需作出賠償,雖然她不認同該條文,但因擔心找不到工作,惟有簽約後再算,其後她成功在本月找到另一份新教席,現時面臨或被追討賠償的困境。

揀工看前景

她指爽約是身不由己,認為學校加上爽約罰款的條文,對教師來說是太不近人情,希望校方也體諒教師的苦處,「好似有學校簽你係逐年續約嘅合約,另一間簽你係長約,你會唔會爽約(揀長約)?」
教育統籌局指據《教育條例》規定,學校簽發給教師的聘書上,必須列明服務條例、薪級和終止聘用的條件。局方已為學校發放有關聘書的樣本以作參考,但因學校與教師之間所簽署屬私人合約,學校參考樣本後可增刪自定合約。局方指出,校方必須讓教師明白合約條文,雙方簽署合約後,均應遵守合約內容,在9月開課時履行,以免影響學生。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