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荃灣麗城花園2期9座一個單位,昨晨6時許,年約25歲的外籍女傭在工人房內突然胎動,她呼叫驚動女僱主,未幾誕下一名男嬰。女僱主震驚致電報警,稍後由救護員到場剪斷臍帶,母子平安送院檢驗。女僱主聲稱,她並不知道女傭懷孕。
懷孕期間不得解僱
勞工處發言人稱,根據《僱傭條例》,外傭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及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通知僱主懷孕及準備放產假,即可與本地女性僱員一樣,同享10周有薪產假,產假期間並可領取相等於工資五分之四的薪酬。其間除非外傭犯嚴重過失,僱主不得提出解僱,否則即屬違法可被追討補償;而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支付產假薪酬,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倘若外傭在分娩日或分娩後七日內才通知僱主分娩,僱主仍要給予10周有薪產假。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副主席羅軍典認為,外傭可與本地傭工享有同樣的生育保障是對僱主不公平。協會提議政府立法,讓僱主在獲知外傭懷孕後,提供不少於兩個月的特惠金,將她們送返原居地待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