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消費者可追討損失

法律意見:消費者可追討損失

律師謝連忠指出,消費者購買貨品時會就包裝上所提供的資料作出決定,故除非包裝外注明其內欠缺其中的部件,否則生產商應按包裝上的標準,將貨品售予消費者,不應單方面判斷貨品不適合買方,而擅自抽起部份配件,例如陳先生所購的電視卡剪輯軟件,代理便不可以軟件只適合日本視窗,本港客戶不適合使用為由,將剪輯軟件抽起,因為假如買方電腦安裝有日文版視窗,他們便無法使用貨品應有功能。消費者如遇到相關情況,最簡單處理方法是向消委會投訴,如蒙受損失,則可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有關方面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