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388)上市委員會發表05至06年度年報,指過去1年處理上市公司違規的紀律程序時,不少公司對程序提出質疑,以致對紀律程序造成干擾。不過,今年4月終審法院判港交所在新世界發展(017)案中勝訴後,委員會將對刻意提出程序問題,拖延紀律程序的人士採取適當行動。
【本報訊】01年3月新世界公布中期業績前夕,因涉嫌選擇性向分析員披露盈利數據,公司4名董事須接受上市紀律委員會的紀律聆訊,但他們質疑紀律聆訊的程序,新世界向法院提出上訴,去年5月上訴庭判其得直。
延長聆訊干擾紀律程序
上市委員會新任主席唐家成在年報指出,因此過去1年委員會須按上訴庭判決行事,取消以往規定口頭陳詞的長短,以及不准在聆訊中聘用律師作代表等限制。但期內律師在紀律會議參與的增加,延長了聆訊程序,亦出現更多對程序提出質疑而干擾紀律程序的事例。
不過,終審法院4月判港交所終審勝訴。唐家成表示,會繼續容許各方在上市紀律委員會進行非正式聆訊時,提出合理的程序問題,但若對程序提出的質疑缺乏實質內容,委員會亦無意爭辯,因此對於那些只為了延遲正式聆訊程序而提出的申請,委員會會採取適當行動。
另外,上市委員會注意到,不少新股在上市前不久,向私人股本投資者進行配售,期間給予特別優惠條款,包括保證低於公開招股價的折讓作配售、派送上市後仍然有效的認沽權,及可在上市申請獲批准後才支付款項。
質疑上市前提供優惠
委員會認為,有關優惠條款某程度上有違上市公司股東均受到公平對待的原則,委員會認為應在上市前先取消或修訂有關的優惠條款。為此上市科已於上月刊發新指引。
期內委員會遇到新會計準則衍生的問題,在審理一宗上市申請時,發現申請的公司若不計算重估投資物業所產生的公平值收益,即不符合最低盈利要求的規定。委員會認為,在審批上市申請是否符合盈利規定時,在公司慣常業務範圍以外賺取的盈利不應計算在內。不過,由於上述個案的上市申請乃物業發展商,委員會認為,很難將申請人重估投資物業組合所得收益當作其慣常業務範圍外收益,因此准其將重估收益計算入盈利,但指示該公司要在招股書內以顯眼篇幅披露有關重估收益對其業務紀錄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