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簽商業案件新安排

中港簽商業案件新安排

【本報訊】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昨日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簽署內地與香港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新機制的框架下,債權人可自由選擇在內地或香港進行訴訟,省卻在資產所在地再次進行訴訟的金錢及時間,但判決只包括商業合約的金錢紛爭,並不包括其他民事訴訟。

適用於區院以上法院

此安排亦只限於內地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審理的案件,及一些獲授權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在香港則限於區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黃仁龍指出,此安排可消除投資者對訴訟和執行判決的疑慮,為中港有商業事務來往的人士提供便利和信心,亦使兩地投資環境更具吸引力。
律師會前會長葉成慶形容,新安排可改革及推進國家司法制度,增加港人對內地司法的信心,他認為,若根據正常立法程序,最快可於下個立法年度落實公布。
律政司署理法律政策專員黃繼兒認為,雖然目前此安排暫時限於商業案件,但不排除日後進一步擴展至勞工及婚姻事務。他說,由於澳門在這方面已延伸至其他民事案件,本港日後有可能跟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