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就有可能離婚;請了菲傭,就有可能污辱菲傭,或者讓菲傭誣告;做生意,就有可能破產。我不結婚,不請菲傭,但很不幸,我做了生意;做了生意,就有可能破產;一旦破產,好在有謝偉俊,有他提供的定價和廉價法律服務。如果謝偉俊消失了,我會很徬徨,我會另找一個律師,我不會知道破產之後,還要再破多大的產,去供養這個衣冠楚楚,神祕兮兮,而且高高在上的律師。律師,在謝偉俊「出位」之前,一直是衣冠楚楚,神祕兮兮,高高在上,而且昂昂貴貴的。
《蘋果》七月八日「法庭版」載,謝偉俊與「律師會審裁組」苦戰七年,總算「露出曙光」,八宗「罪」,脫了兩條。
案件,影響深遠,包括影響我破產後的遭遇,所以,我決定用一個小商人的思維,揭示當中的乖謬。
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罵謝偉俊:「作為一個律師拍裸照實令人震驚,律師負責維持公義,做出這樣行為令公眾感憎厭。」《太陽報》引述的詬詈,更「嚴厲」:「馬道立……指出律師是一門專業,看到謝偉俊的行為,會令人對行業產生負面反應,他斥責謝偉俊的行為過份、不當和失卻尊嚴,令人震驚,以律師的操守而言,實在是完全不能接受……」
法官「斥責」人,用詞感性,是不是應有的「操守」?會不會「令公眾感憎厭」?自有公論;我只評論報紙的文字。
一、所謂的「裸照」,最多只是露臀,沒有展示陽物。見諸《太陽報》的照片,謝偉俊穿了一條紅白色的游泳褲,游泳褲前面,還擋住一塊大紙牌,寫着:「LegalRightsAreInbornMineToo」。不少照片,只能稱為「泳褲照」,或者「泳裝照」。不管「作為一個律師拍『裸照』實令人震驚。」又或者「作為一個律師拍『泳裝照』實令人震驚。」一個成年法官,看到一個律師的身體,不包括雞巴,已經感到「震驚」,如果看到別的東西,譬如,塞到哈囉吉蒂肚裏去的人頭,他還可以用什麼樣的字眼,形容自己的感受?一個這麼容易「震驚」的法官,我們靠他「負責維持公義」,會不會太過兒戲?《冤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