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上周提出打擊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的立法建議,卻不包括真人電話推銷。九倉電訊去年致電一名黃埔花園居民,以推銷其長途電話服務,疑因居民拒絕後再致電推銷,惹起不滿,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九倉電訊昨被票控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案件排期9月15日開審。
曾經成功檢控
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表示,這已是政府第三次引用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在直接促銷中的使用」條文,控告涉嫌違法的機構,首宗個案在去年12月被定罪,判罰款五千元,另一宗則未能成功檢控。
發言人續指,該宗成功檢控個案的被告是一間財務機構及其聯營公司,女受害人於99年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財務機構購買一件電器,財務公司利用她的姓名及流動電話等個人資料,於03至04年間不斷向她發出電話促銷,受害人多次要求對方停止不果,她遂於04年6月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經調解後財務公司承諾不再向她進行促銷工作,事件暫告一段落。
怎料事隔八、九個月後,財務公司及其聯營公司在去年2月再向受害人發出推銷信,她接信後十分憤怒,遂向公署作第二次投訴,財務公司回應投訴時指因公司職員一時疏忽,不慎將推銷信寄出,並承諾將她的個人資料永久從資料庫刪除。
然而,財務公司在第二次承諾後又向受害人發出促銷電話,私隱專員公署認為事件不斷重演,遂將案件轉交警方處理並成功檢控,財務公司去年12月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五千元。
案件押9月審
本案被告是九倉電訊有限公司,他被指去年12月19日,身為資料使用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沒有合理辯解下在劉樹海拒絕被告使用其個人資料後,仍致電劉樹海以作直接促銷的目的。
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被告不認罪,押至9月15日審訊,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作證,辯方亦會傳召一至兩名證人。
根據條例,資料使用者取得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用以直接推銷,當事人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照辦,否則屬違法,最高罰款一萬元。
案件編號:KCCC1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