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訴庭去年裁定一宗販毒案及藏有仿製槍械案上訴得直,指控方引用的《危險藥物條例》及《火器及彈藥條例》,將舉證責任交予被告人,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假定無罪」原則。律政司恐引發上訴潮,昨在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推翻有關裁決。 林光偉及林嘉文,03年5月因藏有仿製火器罪入獄14個月,上訴得直獲釋。另案洪金粲華及日籍人士淺野篤,販運410克海洛英及6.83公斤冰毒罪成,分別被判監15年及20年,案件獲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FACC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