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機關強行蒐證後果自負<br>終院裁定撤銷秘監寬限期

執法機關強行蒐證後果自負
終院裁定撤銷秘監寬限期

【本報訊】執法機關以偷拍竊聽等秘密監察手法蒐證一直惹爭議,授權其截取通訊的《電訊條例》及特首行政命令,今年2月遭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四五行動成員古思堯推倒,令港府要修例「補鑊」,但兩人不滿法庭給予港府寬限期,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昨一致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法官判令,但仍暫緩執行違憲判決6個月,令港府不能以寬限期做「擋箭牌」,若執法機關蒐證時侵犯人權,後果自負。 記者:梁國強 謝明明

寬限期由今年2月9日原訟庭判決計起,8月8日到期,迫在眉睫,而修例工作正進行得如火如荼,幸終院的判決對修例並無影響。
一名資深大律師昨對本報說,若執法機構繼續進行秘密監察,事主可就被侵犯私隱,循民事途徑索償,而日後打官司時,亦會特別留意執法機構,曾否在這段寬限期非法蒐證。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表示尊重及接受終院的裁決,強調執法機構會繼續按照終院判決及將來通過的新法例,在尊重《人權法》的情況下執法。他懇請立法會議員在下月二日召開特別會議時通過新例,「綑綁式」支持政府,令執法機構有法可依。他表示,既然終院暫緩執行有關命令,若立即停止偵緝活動,會有損香港整體利益,不利治安。
獲判上訴得直的梁國雄及古思堯昨在聞判後,在法庭門口開香檳慶祝,梁國雄認為今次只是小勝,並促特首曾蔭權向公眾道歉,「頒行政命令嘅時候,特首同傳媒講,完全合乎《基本法》,最高司法機關都話佢錯,唔知佢會唔會公開同香港人講對唔住呢?」

長毛免付堂費感欣慰

至於獲判訟費,可免支付港府一方逾百萬元訟費,梁國雄感到欣慰。
《電訊條例》第33條授權執法機關,截取任何通訊,已被裁定違憲,而特首以《執法(秘密監聽程序)命令》授權及規管秘密監察,亦屬錯誤一着,毫無法律效力,兩項已成定局,終院今次探討的,只是法庭可否讓違憲的法例繼續有效。
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昨在判詞中,強調法庭履行職責時,不必顧慮後果,「即使天堂塌下,也要執行公義」,惟亦認同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如暫緩判令的非常手段。
法官認為,原審法官讓違憲法例繼續生效6個月,會使港府在寬限期內,「擁有擋箭牌,毋須負上法律責任」,惟本案情況並非法律變成真空般嚴重,不足以頒布如此措施,遂判上訴得直。

暫緩執行令取代判令

基於原判對公眾構成的風險,終院一致決定以暫緩執行令取代原有判令,寬限期仍是6個月,其間港府仍可按違憲的法例行事,惟不能免除法律責任。
法官參考的多宗外國案例,包括91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案例RvSwain,加國法院裁定政府繼續羈留因神志不清獲判罪脫的囚犯屬違憲,惟立刻將囚犯釋放會危害公眾安全,故容許有關法例繼續生效6個月,讓政府修例。法官認為,本案對公眾的風險,與前述案例相似,足以令法庭暫緩判令。
對於以《截取通訊條例》取代暫緩令,法官不敢苟同,指該例只涉及截取郵件或電訊,令其生效需時,加上法庭早已裁定特首沒令法例生效並非失職,若間接迫使特首恢復該法例,實屬不當。
執行機構偷拍及竊聽的爭議,源於去年四月及七月,法庭在審理兩宗貪污案時,裁定廉政公署偷拍及竊聽的查案手法違憲,以致特首頒布行政命令,引發司法覆核訴訟。
案件編號:FACV12&13/06

終審法院指行政長官曾蔭權的行政指令違憲,梁國雄認為特首應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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