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中國法制研究計劃研究員王友金直言,立法會審議中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與外國比較,草案明顯地對公眾利益保障不足。他解釋,英國及美國有關法例均列明,有「即時和明顯危險」的罪行,執法人員於獲批准下,方可進行秘密監察,相對本港只要可判處刑罰三年及七年的罪行便可分別作秘密監察或截取通訊,英美的範圍明顯窄得多、具體得多,「(香港)差不多乜嘢罪行都可以進行監察,連打仔、通姦都算,咁做法好危險。」
英美秘監規管嚴格
事實上,西方先進國家的執法人員要進行秘密監察、竊取情報等,均受到法例嚴格監管。美國早於1978年通過ForeignIntelligenceSurveillanceAct(FISA),執法人員除得到總統及司法部長或法院授權,否則不可進行竊聽等侵犯人權的行為。
英國立法時間較遲,歐洲法院於1984年審議一宗案件時,裁定英國竊聽國民電話違反《人權法》,英政府於翌年匆匆立法作監管,2000年再訂立RegulationofInvestigatoryPowersAct(RIPA)。執法人員要進行監察前,都需獲得其部門首長的批准。
布殊被指侵犯私隱
不過,美國總統布殊被指於911事件後,以反恐為由不惜犯險,涉嫌非法收集數千萬國民的電話通訊紀錄來偵查恐怖活動。此舉遭傳媒揭露後,引起國內極度不滿,指布殊侵犯私隱。
美國三大固網商美國電報和電話公司(AT&T)、Verizon及南方貝爾(BellSouth),被指協助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儲存用戶的電話紀錄,遭來自18個州的市民提出集體訴訟,指控固網商侵犯私隱,共索償2,000億美元(約15,600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