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世界:美法院曲解《日內瓦公約》

美國與世界:美法院曲解《日內瓦公約》

柯翰默CharlesKrauthammer《華盛頓郵報》專欄作者

一八六一、一九四一、二○○一,美國的重大戰役─反恐戰爭也是重大戰役,通常會發生在某個十年的第一年。歷史上,一向不喜歡介入衝突干預總統戰爭權力的最高法院,也傾向讓總統有五年時間,讓他對《憲法》為所欲為以打贏仗。
在南北戰爭期間,林肯暫停人身保護令─是廢置《人權法案》或行使必要的緊急行政權,看你從哪個角度看。不過,他在一八六五年前,讓整件紛爭落幕,最高法院並未插手。
羅斯福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將日裔美國人拘留。他也沒有受到最高法院干涉,但羅斯福也是在一九四五年終結了這場戰爭。
現在的反恐戰,若依照慣例在二○○五年結束,那麼,最近剛裁決,有關以軍事法庭審訊關塔那摩灣囚犯的轟動案子「哈姆丹案」,要不變得毫無意義,就是件令人打呵欠的無聊案子。

裁決要回歸正常

不過,反恐戰爭當然不一樣。敵人難以捉摸,又散布各地,因此更容易存活,讓戰爭延續經年。最高法院對哈姆丹案的裁決,就是要告訴總統:時間到了。我們按慣例給了你五年非常時期權力,那已是極限。從現在開始,非常時期結束,至少在司法上如此,你得按照和平時期法令行事。
或者像大法官歐康納(SandraDayO'Connor)接班人、大法官甘迺廸(AnthonyKennedy)的說法,關塔那摩(引伸為反恐)的司法體系,從今以後必須受限於「行政與立法機關慣常做法」。這案件可能「非常重要」,但仍要「依正常法規解決」。
大家注意:最高法院已裁決要回歸正常。這想法很好,只不過恐怖組織成員另有他想。戰爭確實持續下去。我們可諒解最高法院熱切地想回歸正常,但崇高的大法官們太急躁了,就算不是,他們也不必作出一個這麼糟糕的裁決。

司法傲慢又一樁

法官們裁定,布殊以軍事法庭審訊像拉登的司機兼保鑣哈姆丹這類案子,是違法的。原因是,第一它非由國會授權成立;第二它違反了《日內瓦公約》。第一個理由是對國會意圖的誤解,雖然奇怪但還可補救;第二個理由對《日內瓦公約》的誤解,則是荒唐兼無藥可救。
法院認為,總統單方面成立軍事法庭是藐視國會。這種熱切維護立法權的做法之所以奇怪,是因為全由成年人組成的國會,在六個月前才明確告訴司法機關,不要觸碰關塔那摩囚犯案。
去年十二月通過的《被囚人犯對待法》,不僅對政府處理囚犯的做法作暗示性背書,也明確告知司法機構,應依歷史慣例,將這個爭議留給國會與總統解決。
法院這起恣意否決國會與總統的做法,替一連串令人吃驚的司法傲慢行徑又添一樁,但它還是可以補救。參議院內的共和黨領袖對法院高壓手段所作的回應,是即時着手制訂明文法令以設立軍事法庭。

不保護恐怖分子

然而,在哈姆丹案中無藥可救的部份,是法院對《日內瓦公約》第三條的誤解。《日內瓦公約》的用意,在於保護遵守公約的平民及軍人,從來沒有要應用在像阿蓋德成員這樣的非法武裝分子和恐怖分子身上。法院扭曲解釋公約第三條,讓哈姆丹─引伸及他所捍衞的拉登,也受到只有「文明人」才應享有的周詳法律保護。
這種無限延伸的概念,讓法院篡奪國會與總統制訂程序設立軍事法庭的權力─這種僭越行為,是對法院先前信誓旦旦表示尊重國會權力的嘲諷。
然而,無關緊要了,這裏有理講不清。法院已宣布:沒有戰爭─或者我們假裝這樣,因此,從今以後一切要由法院決定。天佑美國。(這尊貴的法院可以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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