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與店方簽字前三思

意見:與店方簽字前三思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書面回覆本報稱,根據公署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規定,除獲法律授權外,任何人士均不能強制他人提供其身份證副本。守則雖列有數項准許收集身份證副本的情況,但從所提供的資料看來,個案中有關的店舖,似乎並無特別理據要求收集陳小姐的身份證副本,該店舖如此做法可能不符上述守則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懷疑個人資料私隱權受侵犯,並能提供表面證據,可書面向公署投訴。

或有其他索償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若當事人受傷後,可能還有其他費用會索償,例如痛楚費(疤痕難以消除,須光顧其他療程以減淡)、車馬費,在與店方簽字承諾不再追究前,便要三思。而店方只須即時核對身份證上資料,便可核實對方身份,他看不出該店有甚麼理由要求保存身份證副本。「就算係報數,對身份證就夠,實在唔使保留個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