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年前大舉搜查多間報館,引起公眾關注新聞自由受損。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政府將於一至兩個月內向執法部門發出新指引,列明大部案件均需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手令,才可檢取新聞資料,而不是直接向原訟法院申請,迫使新聞機構只能向終審法院上訴。但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政府應以法例代替指引,以便更有效保障傳媒機構。
立法會檢討有關搜查及撿取新聞材料的現行法定條文小組委員會昨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廖李可期表示,當局已制訂一套規限執法部門檢取新聞資料的三級機制。第一級涉及較輕微和不太敏感的一般案件,執法人員需向區域法院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第二級及第三級是執法部門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有迫切危險可能對生命及身體造成嚴重傷害,或當個案涉及極度敏感的情況,需向原訟法院提出手令,而有關申請均交由有關執法機構首長級人員及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首長級人員親自審批後,方可提出。
議員建議立法規管
由於現行法例容許執法部門可向區域法院或原訟法院申請手令,而過往案例,執法機構都選擇向原訟法院申請,若傳媒機構不滿,最終只能透過終審法院作終極上訴。廖李可期相信,在新安排下大部份個案都會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若有關新聞機構有異議,可率先在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增加上訴機會。不過代表法律界的議員吳靄儀認為,指引對新聞機構及公眾保障不足,建議應制訂法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