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觸犯擾亂秩序罪行為?《公安條例》第17B條規定:「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或「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香港律師會律師王婉芝表示,任何人做出可能令其他人慌張的行為,即使其目的只是「開玩笑」,均屬違法,當事人只可以「開玩笑」作為抗辯及求情理由。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認為:「除非嗰個人真係想搞笑,着晒世界盃波衫、帶晒假髮同畫到自己成個小丑咁,以好歡樂嘅氣氛咁講話打劫,而在場所有人都覺得佢係搞笑唔驚,就唔算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