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五行動成員劉山青和黃大仙區議員陶君行,02年為聲援「長毛」梁國雄,在警察總部外舉行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的集會而遭起訴,兩人於審訊時提出《公安條例》違憲,裁判官沈小民則認為本案不涉憲法爭議,並按終審法院判決,任何人舉辦集會前須通知警方,故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判罰款500元。
兩人表示上訴
劉山青(52歲)及陶君行(40歲)已表示會上訴。陶指裁判官沒有履行責任,就他們提出的憲法爭議作裁決。他指去年終院只就「集會前須通知警方」單一範疇作裁決,他們提出的還包括條例罰則是否過重,以及在條例中加入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保障他人權利概念是否違憲等問題,會留待上訴再提出。
事發於02年5月11日,劉山青在陶君行協助下,舉辦遊行集會,由遮打花園遊行至警察總部,以聲援兩日前遭警方首以《公安條例》起訴的梁國雄及兩名學聯成員,並揚言不會事先通知警方。控方傳召執掌警察牌照課女警司趙安琪作供,並在庭上首度披露回歸後修訂有關警方對公眾集會的內部指引。
裁判官昨認為,本案要點是該次遊行是否在沒有知會警方下進行,以及兩被告是否舉辦及協助舉辦遊行,而根據控辯雙方的同意案情,可裁定兩人罪成,但裁判官接納遊行是和平進行,二人今次是技術上犯錯。
案件編號:KCCC206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