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歲男童因「驚俾叔叔打,唔敢返屋企」,五度被人發現深夜時仍在公園流連,警方隨即拘捕其母的同居男友,揭發他用鐵衣架打男童腳板底100次,又不讓男童吃飯。男子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三罪,判囚四個月,然而,讓男童在街頭流連的母親卻沒有被檢控。 記者:戴國輝
被告黃錦文(35歲),任職小巴頂更司機,昨日承認三項普通襲擊罪,但另外三項疏忽照顧兒童罪,經審訊後獲判毋須答辯。
男童昨日在庭上作供時,向主審裁判官坦承不喜歡母親與被告相好,只希望母親愛他一個人。裁判官詢問控方為何不起訴男童母親疏忽照顧罪,認為負責為男童錄取口供的警員未能發掘事件真相,建議日後應由有豐富經驗的社工為兒童錄取口供,控方則回覆他們根據男童口供而決定起訴誰。
深夜流連公園
快將八歲的男童原籍四川,他在錄影會面記錄表示,03年持單程證偕母親來港,未幾父母離婚,04年母親與被告在佐敦一套房同居,男童因被指頑皮不聽話,多次遭被告揮拳毆打頭及胸腹,被告也用鐵衣架打男童的腳板及腳趾達100次。
男童又表示,他念小一數月後便輟學,曾返內地居住幾個月,返港後每晚看電視至翌日早上,與母親一同離家,母親有時交20元給他,讓他到麥當勞買食物吃,他到九龍公園或佐治五世紀念公園與其他小朋友玩捉迷藏,待母親於凌晨2、3時夜總會下班後到公園接回家。男童指被告從沒給錢買東西吃,被告打電話叫外賣時從沒預男童一份。
男童承認他與母親關係十分密切,「經常黐住媽咪」,即使母親缺乏經濟能力,將他交給內地姨媽照顧,最終他返回母親身邊。
他又愛跟母親一同出門,如遭母親拒絕,會用頭撞牆,用指甲抓臉頰至受傷。
辯方質疑,由於男童經常在公園玩耍,逾時不歸家,故被告不准男童外出,被告每次醒後不見男童蹤影,都會到公園找他,回家後將他毆打一頓。
案件編號:KCCC1173/06